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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许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368号

被告人鲁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41987********,汉族,小学,农民,现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乡**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永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永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永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41974********,汉族,小学,农民,现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镇**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永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永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永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许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永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永德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9月1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中旬,被告人许某某答应帮助杨某某(在逃)贩卖毒品,许某某将杨某某交给贩卖的毒品藏匿于家中,后因恐惧,其将毒品转移到**镇**村**组的一间伙房内藏匿,并于同年5月21日早上8时许向永德县公安局投案,随后带领民警查获其藏匿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三包,净重58.86克。为协助民警抓获上家,许某某通过微信与杨某某联系,假称毒品已卖完,还有人要购买毒品,随后,杨某某让被告人鲁某某送毒品给许某某,鲁某某将五包毒品藏匿在裤子中通过客车送达,后该五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被民警查获,净重98.81克。同日民警到永德县**乡**村委**组的鲁某某家中将鲁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及包装物等(附物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及驾驶员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

6.检查、提取、扣押、称量等笔录;

7.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98.81克,被告人许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58.8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贩卖毒品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许某某帮助杨某某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动中止犯罪,系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凤斌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许某某现羁押于永德县看守所。

2.本案查获的毒品现存于永德县公安局。

3.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光盘十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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