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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762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2010年被强制戒毒2年,2013年自愿戒毒3个月。2019年12月28日因吸毒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治安拘留15日。2020年1月1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7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 号,暂住重庆市万州区**岭**号**单元,2019年12月28日因吸毒被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7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7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8月5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王某某租用万州区**岭**号**单元**室,2019年10月底,王某某让其好友谭某某及其男朋友鲁某某到该房屋内居住,王某某本人基本不在该房屋居住。被告人鲁某某、谭某某在该房屋居住期间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24日下午,谭某某、鲁某某在该房屋内与沈某某、陈某某吸食毒品,王某某回来遇见后,参与共同吸食毒品。

2、2019年12月26日下午, 谭某某、鲁某某在该房屋内与沈某某、陈某某共同吸食毒品。

3、2019年12月28日凌晨, 谭某某、鲁某某在该房屋内与陈某某共同吸食毒品。

被告人鲁某某、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归案、租房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证、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

2、证人沈某某、陈某某、康某某、王某甲、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鲁某某、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谭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鲁某某、谭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易春潮

检察官助理  余  颖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81********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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