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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闫某某等非法采矿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原任浠水县**镇**村村委会副主任,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住浠水县**镇**村1组13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6日,由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7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住浠水县**镇**路72号-1号4栋三单元501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由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7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住浠水县**镇**村5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15日由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闫某某、陈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鲁某某、闫某某、陈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鲁某某、闫某某、陈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单独或共同在浠水县****村、**村等地非法取土出售他人,其中被告人鲁某某涉嫌交易金额282960元,被告人闫某某涉嫌交易金额230300元,被告人陈某涉嫌交易金额141880元。具体分述如下:

1. 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1月2日,被告人鲁某某在浠水县清泉镇**村四组村民方**家山林处非法挖取麻姑土,出售给浠水县****工业园袁某、罗某某用于洗砂,交易金额49140元。

2. 2019年1月4日至11日,被告人鲁某某在浠水县清泉镇**村五组村民袁某某袁家大湾老屋处非法挖取麻姑土,出售给浠水县****工业园袁某、罗 用于洗砂,交易金额91940元。  

3.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闫某某在浠水县****村5组阳光大棚后面山脚下非法挖取麻姑土,出售给****工业园袁某、罗某某用于洗砂,交易金额230300元。

4. 2018年12月14日至18日,被告人鲁某某、陈某、闫某某合伙分别在清泉镇**村二组村民王某某和王某甲两家荒地处非法挖取麻姑土,由被告人鲁某某在现场负责挖土、运土,被告人陈某负责放哨,被告人闫某某在现场管理了两晚上,被挖取的麻姑土出售给浠水县****工业园袁某、罗某某用于洗砂,交易金额141880元。事后,被告人陈某分得16000元,闫某某分得2000元。

2019年10月10日,浠水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先后口头传唤被告人鲁某某、闫某某至办案区接受询问,被告人鲁某某、闫某某均如实交代了其非法采矿的事实。2019年10月28日上午10时,被告人陈某经浠水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询问,如实交代了其参与非法采矿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闫某某退赃23.03万元,被告人鲁某某退赃14万元,被告人陈某退赃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流水、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2.证人华某某、华某、王某、李某某、彭某某、王某某、王某甲、方某某、牛某、袁某某、袁某甲、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 鉴定意见;4.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闫某某、陈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强风化-半风化建筑用片麻岩出售他人,情节严重,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鲁某某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鉴于被告人闫某某具有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鉴于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其单处罚金5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 葵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闫某某、陈某均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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