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82********,初中肄业,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家住湖北省公安县**镇**街**号,现住湖北省公安县**镇**花园**栋**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6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鲁某甲,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83********,初中肄业,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家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6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83********,初中肄业,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家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6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鲁某甲、陈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日,被告人鲁某某、鲁某甲、陈某某三人乘车从湖北省天门市经云南省保山市前往镇康县**镇,准备偷越国境到缅甸老街。同年5月4日20时36分许,三名被告人步行至中缅边境“1**”界桩附近便道欲偷越国境时被巡逻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鲁某某、鲁某甲、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鲁某甲、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鲁某甲、陈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偷越国境前被查获,属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三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青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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