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1644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61********,汉族,高中文化,现任江西****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区**大道**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逮捕。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于2020年8月4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65********,汉族,大学文化,现任江西****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江西省**县**山庄**号,户籍所在地南昌市**区**路**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逮捕。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于2020年8月4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江西****有限公司董事长鲁某某、总经理黄某某为了少交国家税款,减少公司运营成本,在没有任何贸易背景的情况下,找到王某某虚开发票,由王某某收取4.8%的开票费后,在湖南省衡东县税务局以他人的名义代开出8张湖南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515万元;2018年11月开始,被告人鲁某某和黄某某在没有任何贸易背景的情况下,以支付5%左右的开票费为代价,分四次从上海金潮印章经营部王某某处虚开了27张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价合计255万元。上述虚开的发票价税共计770万元,均由被告人鲁某某、黄某某安排做进公司会计凭证里面用于抵扣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信息表、归案经过、发票复印件、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王某某、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鲁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黄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虚开发票价税金额共计77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峰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鲁某某、黄某某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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