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庄某某”(身份不明,另案处理)向被告人鲁某某提出要购买其名下的工商营业执照及配套银行账户,被告人鲁某某同意后即提供其身份证给“庄某某”到本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泉秀工商所申领五张其名下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后被告人鲁某某到银行办理对公账户,并将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应对公账户出售给“庄某某”, 获利人民币3500元。
2020年2月5日,公安机关侦查后发现被告人鲁某某申领的上述部分对公账户被用于电信诈骗接收赃款,即电话通知被告人鲁某某,被告人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商注册档案材料、营业执照等;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鲁某某辨认作案地点的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鲁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颖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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