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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交通肇事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1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县,住河南省*********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6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鲁某某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号牌为赣***重型厢式货车途径惠州市惠阳区**大道(**高速**出口往**镇方向**M)处时碰撞被害人(姓名未知,未查实),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意外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过现场勘察、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检验鉴定及调查取证证实:被告人鲁某某驾驶制动系、行驶系及照明信号装置的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充分注意路面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鲁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行人(未知名)不负此事故责任。破案后,重型厢式货车实际支配人夏某某与被告人鲁某某交纳人民币11万元给无名尸道路救助基金。

被告人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杏强

2020年1月19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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