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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交通肇事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诉刑诉〔2019〕568号

    

被告人鲁某某,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86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姑苏区******(户籍所在地苏州市姑苏区**浜**号)。2012年1月26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苏州市公安局平江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5月22日因赌博被苏州市公安局金阊分局处行政罚款500元;2012年6月1日因赌博被苏州市公安局沧浪分局处行政拘留三日;2019年3月24日因打人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处行政拘留三日。2019年4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1月19日告知鲁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03日16时00分左右,被告人鲁某某驾驶苏E9****小型轿车沿金门路非机动车道由西向北左转至绿化带缺口处停车等候掉头,再次起步向西掉头过程中其车头撞上由水云桥西公交站台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某某,陈某某倒地后遭苏E9****小型轿车车轮碾压受伤,陈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3月17日死亡,事故中陈某某手镯受损。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鲁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陈某某的病历材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火化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就车辆检验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 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等笔录;

6.调取的事故发生时监控视频和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石飞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委托调查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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