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村**组**号,住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街道**村**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鲁某某醉酒后驾驶蒙G*****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沿G111线由北向南行驶至923公里加800米处,在超越前方同方向行驶车辆时,与相对方向周某某驾驶的蒙G*****号起亚牌小型轿车(车内乘坐:赵某某)相撞,后又与同向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蒙G*****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带辽J*****半挂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周某某当场死亡,鲁某某、赵某某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鲁某某赔偿被害人及家属75万元人民币,并得到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
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经检验,被告人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79mg/100ml。
经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在此次事故中被告人鲁某某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2.书证:110警情信息、值班值宿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及车辆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款收据、谅解书、申请书、通辽市医院诊断证明书及住院病历、办案说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某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及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被告人鲁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褚丽萍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住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街道**村**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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