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240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41983********,汉族,文化程度**,住广州市荔湾区**街**号**房(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村**号)。2020年5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7月2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7时48分许,被告人鲁某某驾驶粤A8****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北路由北往南在中心护栏以西的第二条机动车道行驶至进荣兴路北60米时,因其忽视路面动态,未确保安全,导致其驾驶的车辆碰撞右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陈某生驾驶的无号牌自行车,造成被害人陈某生倒地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其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鲁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当日,被告人鲁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到案经过、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2.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海月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893337****、13929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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