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龙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鲁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无业,住浙江省龙游县**街道**路**号(户籍地浙江省龙游县**镇**里村**号)。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于2011年8月17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鲁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鲁某某多次介绍并容留许某某、龚某某、刘某某、阳某某在其租赁的龙游县龙洲街道**路**号住处从事卖淫活动,从中抽头牟利人民币3000元以上。
案发后,被告人鲁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许某某、龚某某、刘某某、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容留、介绍多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涛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被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四册,检察卷(电子)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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