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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1032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乡**村**组**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鲁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一工地内,向他人提供其使用的车牌号为京******的货车车辆信息,伪造编号为TZNO.02014147、登记车牌号为京******的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一张,用于该货车运输建筑垃圾谋利。经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核查后认定,该准运证系伪造。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鲁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村**路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等;2.书证:电话查询记录、通话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到案视频、讯问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丽娟

检察官助理:孙艳丽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 待判决处理物品:伪造“准运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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