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鲁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7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住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乡**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6月14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对鲁某某依法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06日02时55分许,被告人鲁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陕E****9号灰色五菱面包车,从澄城县冯原镇皇廷KTV出发向白水县史官镇行驶,途经冯西路002公里处时被执勤交警拦挡检查。经现场对被告人鲁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数值为128mg/100mL。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49mg/100mL。被告人鲁某某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现场检测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对鲁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成贵
2020年1月16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起诉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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