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濮华检二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鲁某某,曾用名鲁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011993********,汉族,本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濮阳市公安局孟轲派出所,住濮阳市悦海兰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7时许,被告人鲁某某酒后驾驶豫J63J**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濮阳市胜利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濮阳市人民医院门口处时,将道路中间的交通护栏撞倒,导致交通护栏砸在沿濮阳市胜利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豫J27**号警车上、被害人张 驾驶的豫JMY6**号小型轿车上、被害人叶某某驾驶的豫J975**号小型轿车上、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豫J975**号小型轿车上,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八大队认定,被告人鲁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鲁某某血乙醇含量为1.12mg/ml,系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濮阳市公安局岳村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濮阳市公安局孟轲派出所出具的无前科证明、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照片、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调取的协议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叶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血乙醇检验报告单、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八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万艳蕊

                               代理检察员:张盘娟

                                 2020年921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