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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21987********,彝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鲁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凤庆县县城街心花园环岛由攀枝花路口进入往图书馆路口方向行驶,20时33分许,在凤庆县城街心花园环岛岔口处被凤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路检路查的民警查获,检查中发现鲁某某口中有酒气呼出,随后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36mg/100ml,后民警依法扣留了鲁某某所驾驶的摩托车,并将其带至凤庆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鲁某某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225.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车合一照片;

2.书证:户口证明,查获(到案)经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驾驶人违法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3.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指认喝酒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继东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鲁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住凤庆县***镇***村***组**号,其保证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8788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取保候审相关材料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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