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四部刑诉〔2020〕771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现住**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涉车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鲁某某于2019年7月31日晚饮酒,后于8月1日1时许因停车问题与昆明市***************酒吧工作人员发生纠纷,期间其将云******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从酒吧门口挪至门旁的停车位。之后在民警处理纠纷过程中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鲁某某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2.23mg/100ml(乙醇/血),已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宗宁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5969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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