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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1〕151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198******,汉族,初中,**汽修厂修理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住南阳市****小区。2011年4月因无证驾驶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派出所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22时42分许,被告人鲁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AK**的小型轿车沿南阳市独山大道自南向北行驶至光武路交叉口南200米路东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15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鲁某某供述;2、司法鉴定意见书;3、查获经过、身份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东翔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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