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鲁某某危险驾驶案)_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原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2221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村**组**号,现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1日23时25分,被告人鲁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宁DU****号小型轿车,沿固原张易路口由西向东行驶至西转盘左转弯进入S101线,沿S101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明庄路口右转弯进入明堡路,沿明堡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康居南区附近路段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提取被告人血液送固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6mg/100ml, 依据《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标准之规定,被告人鲁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告人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志东

检察官助理 冯瑞妮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取保候审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780959****;

2.案卷材料二册(内附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