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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危险驾驶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公诉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太康县****行政村**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1日刑事拘留。

本案由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鲁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0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鲁某某酒后驾驶自己的豫PHF***号小轿车沿太康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路南段时,被太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鲁某某的血液含量为144.6mg/100mg,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丽

袁卫云

2019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羁押于太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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