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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551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委**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鲁某某酒后驾驶皖******长安牌轻型栏板货车沿前进路自西向东行驶,行驶到前进路城中路交叉口东2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2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国法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尹小燕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临泉县**镇**村委**楼**号;

2.侦查卷宗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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