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公司职员,户籍地济南市市中区**宿舍楼,租住济南市长清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4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鲁某某酒后驾驶鲁A*****号比亚迪牌小型新能源汽车,从济南市长清区黄河商场东门出发,沿中川街、大学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乐天小区2区2号楼东侧南北路上时,与被害人申某某停放在道路西侧的鲁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鲁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6月8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0.2±5.9mg/100ml。
2020年6月6日,被告人鲁某某与被害人申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
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鲁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抽血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鲁某某具有自首、和解的法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华雷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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