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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危险驾驶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25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现住庄河市**乡**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岫岩满族自治县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3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农用三轮车,行驶至岫岩满族自治县洋河镇蔡家堡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并于当日抽取血液备检。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鲁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89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与抓捕经过、人员档案表等书证;2.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顾黎明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

(本页无正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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