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91********,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0时许,被告人鲁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贵GT****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头工业园工业大道路段时,由于车速过快导致车辆失控碰撞道路中央分隔带后翻转在路面上,造成车辆损坏的单方面交通事故。经鉴定,鲁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69mg/100ml,属醉酒。经事故认定,鲁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辉英
检察官助理 梁梓琦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南海区**镇**村一出租屋,联系电话:18585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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