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549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乡**路**号。2011年5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鲁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豫C*****的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三名乘客从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行驶至高新区科园路附近的一处工地。22时许,鲁某某驾车搭载上述乘客返回正兴街道途中,在神仙树跨线桥石羊立交出城方向下桥处被警察挡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鲁某某进行检测,结果是138mg/100ml;后经提取其血样进行乙醇浓度鉴定,结果为(205.6±6.8)mg/100ml。鲁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鲁某某的醉酒程度、载客人数、行驶距离、前科情况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佩雷
2020年10月23日
书记员:张 奥
附件:
1.被告人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950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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