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日18时许,被告人鲁某某醉酒后驾驶三轮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凉州区**镇**路四合院路段右转弯时,与宋某某驾驶的由南向北左转弯行驶的甘HBN***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2019年11月5日经甘肃衡信司法所鉴定:被告人鲁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2.34mg/100ml。2019年11月28日,凉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鲁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登记表;2.现场勘验笔录;3.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机动车信息证明;6.证人证言;7.被害人陈述;8.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9.嫌疑人身份信息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了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在事故发生中负全部责任,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鲁某某在一个月至三个月幅度内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可使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福良
(院印)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8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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