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31978********,汉族,大学文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出生于吉林省扶余县,住南京市建邺区**街**号**幢**室。被告人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鲁某某酒后驾驶苏A5****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京市建邺区莲池路驶入莲花新城嘉园,后被查获,且拒不配合检查。经检测,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9mg/100ml。
被告人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德
代理检察员:周强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建邺区**街**号**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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