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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危险驾驶案)_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泸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务工,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2月23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泸县公安局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中午12时,被告人鲁某某在泸县**镇**村参加鲁氏家族清明会,期间喝了二两左右高度白酒。下午14时许,鲁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到**镇**村家中。刚到家得知有工友受伤送到了玄滩医院,遂又驾驶摩托车往玄滩驶去。行驶至石桥镇洪安桥村2组“亮水田”(小地名)路段时,与横过公路的被害人张某某发生擦挂,致使张某某受伤倒地,鲁某某也翻车倒地。鲁某某得知周围群众拨打了120、110后,在原地等待,并在120救护车到来后与被害人家属将被害人送至泸县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后泸县公安局民警在泸县第二人民医院内找到鲁某某,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鉴定,鲁某某案发当日血液乙醇含量为145.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泸县公安局认定,鲁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责任。2020年1月26日凌晨,被害人张某某因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某符合呼吸衰竭死亡,车祸伤不是死亡直接原因,在其死亡中的参与度评定为10%。

案发后,鲁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醉酒后未依法取得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俊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8303****,地址:泸县**镇**村**组**号;

2.侦查卷宗2册,光盘1张,散页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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