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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某某,男,土族,199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61995********,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互助土族自治县,住海东市河湟新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海东河湟新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被海东河湟新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东河湟新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晚约23时许,被告人鲁某某饮酒后驾驶青B1****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海东市河湟新区**小区门口将刘某某驾驶的青BY****号小型普通客车逼停,刘某某发现被告人鲁某某疑似酒后驾车遂报警,后被告人鲁某某驾车逃离至**小区后回家,民警在被告人鲁某某家中将其抓获。2020年6月22日经海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被告人鲁某某血液中乙醇的浓度质量为153.51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 ;

    2.证人星某某证言;

3.被告人鲁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英

检察官助理:马玉梅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海东市河湟新区**小区

2.案卷2册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单行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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