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21983********,汉族,大专文化,系嘉鱼县**局职工。出生地湖北省嘉鱼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嘉鱼县**镇,住嘉鱼县**镇**大道**号。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10月15日被嘉鱼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宁市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鲁某某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嘉鱼县鱼岳镇沙阳大道公路桥路段时,被巡逻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鲁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9.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3.被告人鲁某某抽取血样的视听资料;4.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惠民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嘉鱼县**镇**大道**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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