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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危险驾驶案)_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枫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鲁某某鲁天佐,男,1992年**月**日1992年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11992********52273119920208715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惠水县,住贵州省惠水县**镇**村**组**号贵州省惠水县断杉镇翁址村小寨组1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鲁天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鲁某某鲁天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3时左右,被告人鲁某某鲁天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U2****粤U2E757的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至潮州市枫溪区**路潮州市枫溪区新风路妇产科医院前路段时,被在该处执勤的民警查获,后被带至医院抽血备检。

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鲁某某鲁天佐血液中检出乙醇(Ethanol)成分,含量为214.8mg/100ml。

被告人鲁某某鲁天佐经电话通知于2020年5月14日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张辉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鲁某某鲁天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检验报告;

5.勘验、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鲁天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鲁天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鲁天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鲁某某鲁天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苏俊熙

                              2020年10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鲁某某鲁天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证人(鉴定人)名单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4.涉案物品: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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