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安检刑诉〔2021〕83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县**镇**村**组,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农民。2015年12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2020年1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22时34分许,被告人鲁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E****7号小型轿车沿郭杜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郭杜南街建材城门前处时,被在此执勤的民警检查时,发现其有酒后驾驶的嫌疑。现场对被告人鲁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遂立即带被告人鲁某某至长安区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5714号鉴定意见,被告人鲁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10.2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3、违法经过自述;
4、血样血醇浓度鉴定结论;
5、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
6、被告人所驾驶机动车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全煜
2021年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决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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