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鲁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安检刑诉〔2021〕8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镇**村**组,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村,农民。2015年12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2020年1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22时34分许,被告人鲁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E****7号小型轿车沿郭杜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郭杜南街建材城门前处时,被在此执勤的民警检查时,发现其有酒后驾驶的嫌疑。现场对被告人鲁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遂立即带被告人鲁某某至长安区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5714号鉴定意见,被告人鲁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10.2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3、违法经过自述;

4、血样血醇浓度鉴定结论;

5、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

6、被告人所驾驶机动车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全煜

                                             2021年2月23日 

: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决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