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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71********,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乡**庄**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01年2月2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鲁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豫K*****小型轿车沿许昌市建安区椹涧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当其行至英协村口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检验鉴定:鲁某某血液含酒精147.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志田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鲁某某取保候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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