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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875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89********,彝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委**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鲁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路**层**路交叉路口南口时被交警查获,经对被告人鲁某某抽血检测,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6.25mg/100ml(乙醇/血)。被告人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证等;2.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5.提取等笔录:提取血样登记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源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77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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