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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通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8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通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通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黑龙江省通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时许,被告人鲁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照电动三轮摩托车沿通河县通河镇政通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飞龙街时,与行人丁某某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鲁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47.5643mg/100ml, 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通河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检测报告、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通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龙

检察官助理:孙思博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方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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