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31990********,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出生地山东省莱州市,户籍地莱州市**路**号,现住莱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5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鲁某某于2020年3月19日21时10分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载着孙某某由莱州市大客车烧烤出发,沿莱州路由北向南行至莱州市嘉华医院路口南下车小便时,换成孙某某驾驶该车,行至莱州市八腊庙小区内,与小区内停放的四辆车辆相碰撞,造成车损,人未伤。发生事故后,孙某某逃逸,被告人鲁某某在现场等候。经鉴定,被告人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mg/100ml血液。案发后,被告人鲁某某已全部赔偿四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办案说明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图;莱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被害人周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该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国良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莱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号。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