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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3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打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镇**村**屯,住**。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20年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0时19分许,被告人鲁某某酒后驾驶晋A****8号朗逸牌小型汽车在本市迎泽区龙堡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双塔南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文静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73402****。

2.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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