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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Z291号 

  被告人鲁某某,女,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84********,蒙古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小区**号楼**单元**巴林左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10 月11 日20 时50 分,被告人鲁某某饮酒后驾驶蒙DN**** 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从**镇**饭店侧面胡同出发,行驶至**区**大街**加油站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验鉴定,被告人鲁某某人体血液乙醇含量为162.4mg/100ml ,属醉酒。经查询,被告人鲁某某准驾车型C1。

被告人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信息、机动车信息、人口信息表、车辆照片、违法记录查询情况说明;2.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验鉴定书;4.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美香

                          助理检察员:潘虹园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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