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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侦监刑诉〔2019〕653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71977********,汉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者,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镇**村**号,住成都市武侯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2002年3月18日因犯销售赃物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鲁某某在本市武侯区晋吉北路“盐帮菜”饭店内饮酒,后其驾驶车牌为豫C*****起亚牌小型轿车从本市武侯区晋吉北路出发开往武侯区晋阳路269号“瑞泰锦城”小区,后其所驾车辆与小区出口警示柱发生碰撞,造成所驾车辆受损。后有群众报警,公安民警在案发现场附近将被告人鲁某某抓获。后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鲁某某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鲁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62.1毫克/100毫升。经查,被告人鲁某某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证言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到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62.1毫克/100毫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某某1个半月—2个半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奕敏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8328****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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