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鲁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627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737,汉族,初中,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县,住云南省昭通市******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2时38分许,被告人鲁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云***号“观致”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高速公路由**往昆明方向行驶,在行驶至昆明市二环**下层与**路交叉口**小区路段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70mg/100 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违反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鲁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鲁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  斌

代理检察员:李振武

(院印)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

2.卷宗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