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柞检刑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7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住柞水县**小区,农民,无前科。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柞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柞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日晚23时许,被告人鲁某某在柞水县城饮酒后驾驶二轮轻便摩托车欲返回**镇家中,行至102省道69KM+500米处时,因观察不周、操作不当,撞向路边停靠的半挂车(陕B1****)左后部,造成鲁某某受伤,二轮轻便摩托车受损的事故,鲁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及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鲁某某血醇浓度为89.13mg/100ml,所驾二轮轻便摩托车为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事故认定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刘某某、崔某某等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鲁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对其判处一个月拘役,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柞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海燕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8391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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