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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528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乡**村**号,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大街**房舍**栋**单元 **室。2019年9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05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4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鲁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F*****的白色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保定市西二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南二环路交叉口北200米处时,被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干警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对鲁某某抽血后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8.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鲁某某供述,证人裴某某证言,鉴定意见,现场笔录,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鲁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叁册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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