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19〕68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8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村,打工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鲁某某醉酒后(经鉴定,送检的鲁健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7.59mg/100ml)驾驶车牌号为冀T*****小型轿车沿中华大街、联盟路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与高东街交口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环城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硕
2019年10月25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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