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路**号**栋**单元**层**号,住所地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晚23时50分许,被告人鲁某某驾驶陕A****X号红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西安市灞桥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区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鲁某某的血醇浓度为96.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家奎
检察官助理:王羽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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