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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诉刑诉〔2020〕608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 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114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阎良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鲁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陕A****0号白色英菲尼迪牌小轿车,沿本市朱雀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朱雀大街与雁塔西路十字北侧50米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从鲁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12.2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采血照片、现场查获照片、呼吸检测报告、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营业执照等;

2. 证人姚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玮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62926****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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