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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危险驾驶)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231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镇**区**街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镇**村**组**号)。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4月2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于2020年4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5日20时36分许,被告人鲁某某酒后驾驶辽P*****号红色大江牌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哈尔滨市南岗区**街时,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查。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鲁某某静脉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80.3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在侦查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明鸣

202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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