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失火案
起 诉 书
平泉市院公诉刑诉〔2019〕117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59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平泉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8日被平泉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15日下午13时许,在茅兰沟乡**村自家承包地内取土,被告人鲁某某为方便取土,就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地边荒草点燃引发山火。
经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平泉市茅兰沟乡帽子山村二道沟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为9526.52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8548.52亩(国有林过火面积1912.1亩),过火林木树种有油松、落叶松、山杏、杨树、柞树、刺槐、总株数464765株,总蓄积38965.25立方米,过火林木总价值1562271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过失引发山火,造成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冠男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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