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52********,拉祜族,文盲,农民,住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乡**村**队,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澜沧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鲁某某到澜沧县**乡**村农场小地名为“**梁子”的自家芭蕉地放火烧杂草,因其用火不慎致使周边的**村农场一、二组小地名为“**梁子”的集体林(林权证编号:澜林证字(2008)第281000****号)引发森林火灾,经其和护林员、村民扑救将火扑灭。经测算,此次失火致森林过火面积为100.3亩。经澜沧县森林公安局电话通知,被告人鲁某某于2020年4月1日自动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在进行生产性用火时因用火不慎造成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失火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艺琪
检察官助理:瞿进红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鲁某某现取保候审现在澜沧县**乡**村民委员会**农场一队,联系电话:1831326****;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9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3.涉案的打火机1个扣押于澜沧县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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