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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妨害公务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151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61986********,土家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丈县,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村**号**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3日凌晨,镇南派出所接向某某报警称,其在宝安区**区**村**栋**楼的家中被其丈夫、即本案被告人鲁某某殴打。接警后,民警方付某某带领两名队员刘某某、何某某立即赶往该地点并出示证件,准备将被告人鲁某某传唤至派出所调查。在将被告人鲁某某带上警车的途中,其拒不配合,辱骂、撕扯民警及队员,导致民警方付某某左手手臂、左眼眶下、右小腿受伤,其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导致巡防队员刘某某双手手臂受伤,辅警何某某手臂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婕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鲁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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