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3823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92000********,彝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陕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日0时许,东莞市公安局寮步分局泉塘派出所民警陈某某、辅警梁某某、尹某某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到本市寮步镇**村**酒店对面大排档附近路段处理被告人鲁某某被殴打的警情,民警陈某某等人到达现场后发现鲁某某坐在地上,神情恍惚,处于醉酒状态。民警陈某某上前询问鲁某某,核实鲁是否有被殴打的情况,但鲁某某表示不需要派出所处理。随后民警在现场询问鲁某某的身份信息时,鲁某某突然站起来,用拳头朝民警的头部打去,民警用手挡住后将鲁某某制服,随后将鲁某某送至寮步医院醒酒室醒酒。2019年8月3日10时许,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鲁某某带回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执法记录仪,到案经过、处警经过等书证,证人梁某某、尹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无视国法,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航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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