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二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鲁**,女 ,1992年4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小溪镇*****组,暂住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号。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0月11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鲁**在张家界市永定城区崇文办事处禾家山社区土门城墙巷80 号自己的租住屋内,容留吸毒人员胡**、田*、宋**采用烧烤方式吸食了400 元钱的毒品冰毒。案发后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方位图及相片、吸食毒品桌子及壶相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全**提交的聊天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胡**、宋**、田*、全**的证言;
3.被告人鲁**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湖南武陵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吸食毒品桌子及壶相片、现场检测报告、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视频资料:现场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有劣迹,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辉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处所: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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